《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000字宣讲提纲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
一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乏应有的敬畏和戒惧,甚至错误地认为突破法纪底线是有魄力、有才干的表现;有的组织观念缺失,妄自尊大、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三是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现象依然存在。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中管干部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比例超过90%。从山东看,纪检监察机关紧盯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行为,全省受处分人员中,党的十八大后仍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占九成以上,十九大后仍不知止、顶风作案的占一半还多。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就是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的修订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这方面的成效大家有目共睹。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以推动广大党员不断坚定政治立场。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关于群众纪律
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衔接问责条例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等,对此必须得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纪律保障。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
四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关党内法规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为此,《条例》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明生活纪律,就是明确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此次修订《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在一些党组织那里,这些问题往往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麻木不仁。所以,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不论是谁,违反了纪律和规矩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不然的话,无论是对党的事业还是对干部本人,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正反两方面的教训。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一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缺乏应有的敬畏和戒惧,甚至错误地认为突破法纪底线是有魄力、有才干的表现;有的组织观念缺失,妄自尊大、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三是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现象依然存在。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中管干部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比例超过90%。从山东看,纪检监察机关紧盯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行为,全省受处分人员中,党的十八大后仍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占九成以上,十九大后仍不知止、顶风作案的占一半还多。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就是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的修订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学习贯彻《条例》,必须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这方面的成效大家有目共睹。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以推动广大党员不断坚定政治立场。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固守错误的政绩观,将高质量发展要求抛诸脑后,贪大求洋、盲目蛮干,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关于群众纪律
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衔接问责条例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等,对此必须得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纪律保障。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
四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关党内法规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为此,《条例》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明生活纪律,就是明确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此次修订《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在一些党组织那里,这些问题往往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麻木不仁。所以,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不论是谁,违反了纪律和规矩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不然的话,无论是对党的事业还是对干部本人,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正反两方面的教训。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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