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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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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5篇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1附件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5篇,供大家参考。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5篇

篇一: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件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 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们研究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旨在统一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03 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 年 9 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 56 号令,以下简称 56 号令)。这项制度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

 2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56 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区陆续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设立了救助基金。2021 年 12 月,根据救助基金管理需要,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对 56 号令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各地区救助基金基本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到对救助基金单独核算,部分地区能够对救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救助基金前期处于各地试点建立阶段,财政部没有统一制定相关会计核算标准,各地区在救助基金的核算基础、支出口径、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救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不高。随着《管理办法》的修订,救助基金业务全面推开,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标准,不仅是落实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需要,更是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救助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要求。鉴于此,我们启动了《核算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3二、起草过程截至目前,《核算办法》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摸底调查阶段。2021 年 12 月《管理办法》公布后,我们随即开始梳理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并通过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会计处了解有关情况,初步掌握了救助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二)形成讨论稿阶段。针对梳理出的会计核算问题,我们结合《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需求,对会计核算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过程中与部内外相关单位充分沟通交流、听取意见。根据研究形成的初步结论,于 2022 年 2月起草形成了《核算办法》讨论稿。(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2 年 3 月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并赴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讨论稿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 2022 年 3 月下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三、《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核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核算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等内容。

 4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 17 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的格式和编制期。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我们参照其他基金类会计制度,将救助基金作为会计主体,与管理机构自身的经济业务事项分别核算。《核算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二)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选择,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则在垫付时确认支出,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则在垫付时确认应收垫付款、在核销时

 5确认支出。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能够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基金结余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作出管理决策;缺点是在垫付时即计入支出,无法反映垫付款的有关信息,不利于对垫付款的管理。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能够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缺点是鉴于救助基金追偿率较低、核销期较长的实际情况,支出金额会远小于实际资金流出,基金结余由于对应资产包含垫付款,会大于实际可供支付的资金。这种情况下,较易触及《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 3 倍以上的标准,导致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进一步增加资金不足的风险。我们基于服务管理需要的考虑,参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采用了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模式。一方面,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按照资金流入、流出确认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确保基金结余有实际资金相对应。另一方面,在垫付救助基金确认支出的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在追偿和核销垫付款时,做相反分录。从而实现了在反映资金流入、流出信息的同时,能够反映债权金额变化的信息。(三)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

 6《核算办法》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保持了充分协调。其中,收入类科目与《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基本对应,包括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根据《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设置了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并根据部分地区实务中存在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情况设置了其他支出科目。此外,根据实务中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存在省级补助下级的情况,参照地方现有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四)关于追偿资金的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还包括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但《核算办法》并未将其作为收入核算,而是参照其他各类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冲减支出(当年垫付资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资金)。主要考虑是追偿资金在垫付前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追偿后并非新增的经济利益流入,而《管理办法》所称的“来源”是站在资金流入的角度,两者并不矛盾。反之,如果将追偿资金计入收入则会导致重复计算、扩大收支规模,不利于真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五)关于暂存款的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

 7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此类代为保管的资金,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救助基金,因此《核算办法》中在收到时作为暂存款进行核算,确认为救助基金的一项负债。(六)关于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核算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各地现有会计核算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3 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同时,报表编制周期与《管理办法》关于报送和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保持一致,分为季度和年度报告。

篇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 56 号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 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江苏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省金融办协助江苏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救助基金 协助省财政厅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省农机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及时拨付

 二指导、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2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 五牵头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央与省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第九条

 每年 3 月 15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 确定我省具体提取比例。

 第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 其他须救助情形 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 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 50000 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 30000 元。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救助基金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

  3 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一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 4火化通知书 5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三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 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第十八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者的赔偿款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 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 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或医疗机构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 对符合补助要求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将补助费用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 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救助基金管理的要求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竞争方式从江苏境内相关专业机构中选择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定期进行考核优胜劣汰。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限额以下申请并依法垫付 二依法追偿垫付款

  4 三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组织核算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有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 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 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和补助的费用。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核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

 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救助基金缴回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十四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和保监会抄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江苏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 3 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证明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

篇三: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代号:10532学密号:S08192019级: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堂僮由请厶丝名;割吐菱昱! 巫娃刍盈驱叠;凿塑像量4塾援墙差望僮;塑直丕堂这堂院童些名塑;这建亟±诠文提童旦期12Q ! ! 笙Q 曼旦诠塞筌趱旦期;2Q ! ! 生Q § 旦筌趱委员金圭度;绘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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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引躏惫日期:川/7年‘ 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团。(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 )作者签名:妾1硝念日期:M 7/年山爷日日飞/夕月月广D,击

 硕{二学位论文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着社会救助的职能。该制度的建立,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同时其保障程度具有有限性。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进一步弥补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漏洞与不足,也完善了受害人救助体系,同时具有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及补偿、追偿功能。资金来源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基本的问题。目前,我国救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依赖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的资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较窄,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的比例结构亟需改善,如国家财政对救助基金的补助、从燃油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及机动车辆吉祥号的拍卖费用等。关于救助基金的补偿的性质,目fj {『学界存在着法定权利说、责任兔脱给付说、法定之债共同承担说。救助基金的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条件、补偿的责任限额的界定及补偿的程序的细化。关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监管,应规范当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J 在监管方式上采用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监管的内容应当主要包括机构监管、筹资监管、财务监管、给付监管等;当前五部委《试行办法》有待提高立法位阶,健全救助基金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专项审计监管及建立专家审核、复核及评议制度。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资金来源;补偿;监管

 AbstractThe Road tram c acci dentsoci alassi stance fund l egalsystemi sa new SO Ci aIsecuri tvsystem , w hi ch assum esi nnovati on i n theprotecti onof the i nterests of vi cti m s i n road traffi cthe functi ons ofsoci alassi stance·ItISagreati nsti tuti onalacci dents.Its l egalstatus can be di vi ded i ntocorporate personandpri vate Person,i tsappl i ed obj ectof Autom obi l e Traf丘c Acci dent Thi rd Party Li abi l i ty Com pul soryInsuranceSystem ,i s speci fi edand the l evelofprotecti oni s l i m i ted.It i s acom pensati oni tcan further m akeupsom el egall oophol esorshortcom i ngsofcom pul soryautom obi l e l i abi l i tyi nsurance,i tand at thesam e ti m e,theRoad traffi c acci dent soci al assi stancefund has thefuncti onscan i m provethevi cti massi stancesystemas w el I’of col l ecti ng,supervi si ngand usi ng m oneyandcom pensati ngas w el las recoverl ngm oney·Fundi ng source i s the m osttraffi c acci dents.At present,them ai n source of rel i ef funds i n Chi na i sdependentthe certai npercentageof prem i umextracted from autom obi l e traffi c acci dentbasi c probl emof soci alassi stance funds for roadonthi rdpartysource i s needed to bei m provedas soon aspossi bl e,andsources of funds are to bebroadened.suchasthroughnati onal fi nanci al subsi di es,acertai npercentageO t fundsl i abi l i ty com pul soryi nsurance.The percentagestructure ofthe rel i eff undextracted from fuelvehi cl es.etc.As to the com pensati onnature of rel i ef funds,thereexi st the l egaltaxfunds,aucti on expensesofauspi ci ousnum ber of m otorri ghtdoctri ne.theresponsi bi l i tydoctri ne.The term s ofcom pensati on,thedefi ni ti on ofl i abi l i tyl i m i t ofcom pensati onand the refi nem ent ofcom pensati onproceduresshoul d bei m proved· Asto supervi si onandm anagem entof Chi na rel i ef funds for road traffi c acci dents,setti ngofsupervi si onandm anagem enti nsti tuti ons shoul d beregul ated· Asto the reg· ul atoryresponsi bi l i tyTutuobenefi tsdoctri neandl egaldebtsharedapproach,com bi ned toappl y.The speci fi ccontent of supervi si onshal lgovernm entsupervi si on,soci alsupervi si onandsel f- superVl sl onarei ncl ude theregul atorya2enci es,fundi ng supervi si on,fi nanci alsupervi si on,paym entsuperVl sl on,etc.Inaddi ti on.Road Traffi c Acci dentSoci alAssi stance FundM anagem entProVl sl onalM easures i ssued bythe currentsvstemof therel i ef funds shoul d beperfected,supervi si onof i nform ati on di scl osurefi ve m i ni stri esi s needed to bei m proved,thel egalshoul d be i m proved,and speci alaudi tsupervi si onas w el lastheexpertreVl ew "re.check andappraisalsystemshoul d be establ i shed.

 KeyW ords:Roadtraffi cacci dentsoci alassi stancefund,Fundi ngSO U FCes,Com pensati on,supervi si onIV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会救助暴会法律制度研究附表索引表3.1我国主要省份或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的规定⋯ ⋯ .20表4.1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补偿条件图表⋯ ⋯ ⋯ ⋯ ⋯ ⋯ ⋯ ⋯ ⋯ ⋯ ⋯ ⋯ ⋯ ⋯ ⋯ ⋯ ⋯ ⋯ 25表4.2台湾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申请补偿流程图⋯⋯⋯⋯⋯.3 lV

 硕I:学位论文目录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I摘要⋯⋯⋯⋯⋯⋯⋯⋯⋯⋯⋯⋯⋯⋯⋯⋯⋯⋯⋯⋯⋯⋯⋯⋯⋯⋯⋯⋯⋯⋯⋯⋯⋯⋯⋯⋯⋯⋯⋯⋯⋯.IIAbstract......⋯.......⋯................⋯.....⋯⋯.............................⋯...⋯.⋯.⋯....................1lI附表索引⋯⋯⋯⋯⋯⋯⋯⋯⋯⋯⋯⋯⋯⋯⋯⋯⋯⋯⋯⋯⋯⋯⋯⋯⋯⋯⋯⋯⋯⋯⋯⋯⋯.V目录⋯⋯⋯⋯⋯⋯⋯⋯⋯⋯⋯⋯⋯⋯⋯⋯⋯⋯⋯⋯⋯⋯⋯⋯⋯⋯⋯⋯⋯⋯⋯⋯⋯⋯⋯⋯⋯⋯⋯.VI第1章绪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11.1选题背景与意义⋯⋯⋯⋯⋯⋯⋯⋯⋯⋯⋯⋯⋯⋯⋯⋯⋯⋯⋯⋯⋯⋯⋯⋯⋯⋯⋯⋯11.2文献综述⋯⋯⋯⋯⋯⋯⋯⋯⋯⋯⋯⋯⋯⋯⋯⋯⋯⋯⋯⋯⋯⋯⋯⋯⋯⋯⋯⋯⋯.21.3研究内容及方法⋯⋯⋯⋯⋯⋯⋯⋯⋯⋯⋯⋯⋯⋯⋯⋯⋯⋯⋯⋯⋯⋯⋯4第2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定性与功能定位⋯ ⋯ ⋯ ⋯ ⋯ ⋯ ⋯ ⋯ ⋯ ⋯ ⋯ ⋯ 62.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定性⋯⋯⋯⋯⋯⋯⋯⋯⋯⋯⋯⋯⋯⋯⋯.62.1.1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62.1.2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特殊性⋯⋯⋯⋯⋯⋯⋯⋯⋯⋯⋯⋯⋯⋯⋯⋯⋯.72.1.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对象的特定性⋯⋯⋯⋯⋯⋯⋯⋯.82.1.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程度的有限性⋯⋯⋯⋯⋯⋯⋯⋯⋯⋯82.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 ⋯ ⋯ ⋯ ⋯ ⋯ ⋯ ⋯ ⋯ ⋯ ⋯ ⋯ ⋯ ⋯ 92.2.1平衡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92.2.2弥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不足⋯⋯⋯⋯⋯⋯⋯⋯⋯⋯⋯⋯⋯⋯⋯⋯⋯92.2.3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102.2.4补偿功能⋯⋯⋯⋯⋯⋯⋯⋯⋯⋯⋯⋯⋯⋯⋯⋯⋯⋯⋯⋯⋯⋯⋯⋯⋯⋯112.2.5代位追偿功能⋯⋯⋯⋯⋯⋯⋯⋯⋯⋯⋯⋯⋯⋯⋯⋯⋯⋯⋯⋯⋯⋯⋯⋯⋯⋯⋯.12第三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143.1从机动车交强险中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143.2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处罚款⋯⋯⋯⋯⋯⋯⋯⋯⋯⋯⋯⋯⋯⋯..163.3代位追偿所得资金⋯⋯⋯⋯⋯⋯⋯⋯⋯⋯⋯⋯⋯⋯⋯⋯⋯⋯⋯⋯⋯⋯.173.4孳息⋯⋯⋯⋯⋯⋯⋯⋯⋯⋯⋯⋯⋯⋯⋯⋯⋯⋯⋯⋯⋯⋯⋯⋯⋯⋯⋯⋯⋯⋯⋯⋯⋯⋯⋯..173.5社会捐赠⋯⋯⋯⋯⋯⋯⋯⋯⋯⋯⋯⋯⋯⋯⋯⋯⋯⋯⋯⋯⋯⋯⋯⋯⋯⋯⋯⋯183.6其他资金来源⋯⋯⋯⋯⋯⋯⋯⋯⋯⋯⋯⋯⋯⋯⋯⋯⋯⋯⋯⋯⋯⋯⋯⋯⋯一19第四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补偿机制⋯⋯⋯⋯⋯⋯⋯⋯⋯⋯⋯⋯⋯.244.1补偿义务的性质⋯⋯⋯⋯⋯⋯⋯⋯⋯⋯⋯⋯⋯⋯⋯⋯⋯⋯⋯⋯⋯⋯⋯⋯..244.2补偿机制之内容规定⋯⋯⋯⋯⋯⋯⋯⋯⋯⋯⋯⋯⋯⋯⋯⋯⋯⋯⋯⋯⋯⋯⋯.254.2.1补偿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4.2.2补偿责任限额⋯⋯⋯⋯⋯⋯⋯⋯⋯⋯⋯⋯⋯⋯⋯⋯⋯⋯⋯⋯⋯一28Vl

 .7

 我围道路交通事故f}会救助攮会法律制度研究4.2.3补偿程序⋯⋯⋯⋯⋯⋯⋯⋯⋯⋯⋯⋯⋯⋯⋯⋯⋯⋯⋯⋯⋯⋯⋯⋯⋯⋯⋯⋯⋯⋯.30第5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监管⋯ ⋯ ⋯ ⋯ ⋯ ⋯ ⋯ ⋯ ⋯ ⋯ ⋯ ⋯ ⋯ 345.1监管的主体⋯⋯⋯⋯⋯⋯⋯⋯⋯⋯⋯⋯⋯⋯⋯⋯⋯⋯⋯⋯⋯⋯⋯⋯⋯345.2监管的方式⋯⋯⋯⋯⋯⋯⋯⋯⋯⋯⋯⋯⋯⋯⋯⋯⋯⋯⋯⋯⋯⋯⋯⋯⋯⋯⋯⋯⋯⋯⋯.355.2.1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与自律监管⋯⋯⋯⋯⋯⋯⋯⋯⋯⋯⋯⋯⋯⋯355.3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一36机构监管⋯⋯⋯⋯⋯⋯⋯⋯⋯⋯⋯⋯⋯⋯⋯⋯⋯⋯⋯⋯⋯⋯⋯365.3.15.3.2筹资监管⋯⋯⋯⋯⋯⋯⋯⋯⋯⋯⋯⋯⋯⋯⋯⋯⋯⋯⋯⋯⋯⋯⋯⋯⋯⋯⋯⋯⋯⋯.375.3.3财务监管⋯⋯⋯⋯⋯⋯⋯⋯⋯⋯⋯⋯⋯⋯⋯⋯⋯⋯⋯⋯⋯⋯⋯⋯⋯⋯⋯⋯⋯⋯.375.3.4给付监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37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监管制度的完善⋯⋯⋯⋯⋯⋯⋯.385.45.4.1提高立法位阶,健全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体系⋯⋯⋯⋯⋯⋯⋯⋯⋯385.4.2完善救助基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_⋯⋯⋯⋯⋯385.4.3完善救助基金专项审计监管制度⋯⋯⋯⋯⋯⋯⋯⋯⋯⋯⋯⋯⋯一395.4.4建立专家审核、复核及评议制度⋯⋯⋯⋯⋯⋯⋯⋯⋯⋯⋯⋯⋯⋯⋯⋯..40结论⋯⋯⋯⋯⋯⋯⋯⋯⋯⋯⋯⋯⋯⋯⋯⋯⋯⋯⋯⋯⋯⋯⋯⋯⋯⋯⋯⋯⋯⋯⋯⋯⋯⋯⋯⋯⋯⋯⋯⋯..4 l参考文献⋯⋯⋯⋯⋯⋯⋯⋯⋯⋯⋯⋯⋯⋯⋯⋯⋯⋯⋯⋯⋯⋯⋯⋯⋯⋯⋯⋯⋯43致j 射⋯⋯⋯⋯⋯⋯⋯⋯⋯⋯⋯⋯⋯⋯⋯⋯⋯⋯⋯⋯⋯⋯⋯⋯⋯⋯⋯⋯⋯⋯⋯⋯⋯⋯⋯⋯⋯⋯⋯.46VII

 硕1j 学位论义第1章绪论1.1选题背景与意义1.1.1选题背景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同意,颁布了自20l 0年1月1 R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会管理试行办法》。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7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至2009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6亿辆,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而截止到20l O 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约2200多万,占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10.75%,同比增长19.61%【21。全国机动车的数量在增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相应之随增加,道路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大量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家属,无法采取合法途径获得抢救费用的及时垫付救助,这给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及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及痛苦。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中国法治进程尤为重要的命题。1.1.2研究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

篇四: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名 誉会长 肖 健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理事长

 余宪武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副理事长( 41 人, 排名 不分先后)

 曹代福( 专职)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王

 炼

 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 王

 辉

  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 王爱东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邓

 强

 重庆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冯学理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龙万海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刘家福

  重庆市渝中区化工行业协会 刘翼相

 重庆机电控股( 集团)

 公司 朱文刚

  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牟天明

 重庆化医控股( 集团)

 公司

 严

 红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但桂英

  重庆市危化安全培训基地 何朝远

 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 吴永远

 重庆燃气(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李志建 重庆恒胜集团 有限公司 化工品 交易 市场管理分公司 李朝福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祥合有限公司 杨

 平

  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 邹大澜

 北部新区人和街道 季银喜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 幸大华

  重庆市大为石化有限公司 易国龙

  中外交流杂志 罗

 勇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郑明光

 重庆轻纺控股( 集团)

 公司 胡

 明

 重庆泰莱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赵

 琳

  重庆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赵丽颖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唐传明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 唐顺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夏

 磊

  重庆对外经贸( 集团)

 有限公司 徐维昕

  重庆市内引 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储配站 秦文贵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秦绍宏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郭春光

 重庆市龙鸣花炮有限公司 梁正明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淦文军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黄祖仁

 重庆市巨成( 集团)

 有限公司 曾中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熊泽春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蔡治勇

 重庆渝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薛方全

  民生能源(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秘书长 陈光文 ( 专职)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副秘书长 邝

 玺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办公室 关仁和

  荣昌县安监局 常务理事( 80 人, 排名 不分先后)

 马胜利

  重庆昌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毛克万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王

 炼

 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 王

 辉

 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 王爱东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邓

 强

  重庆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代成六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冯学理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田丰渝

  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 田荣华

 重庆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龙万海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刘

 波

  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刘向东

  西南兵工局 刘家福

 重庆市渝中区化工行业协会 刘冀相

 重庆机电控股( 集团)

 公司 向守政

  华新水泥重庆涪陵有限公司 朱文刚

 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牟天明

  重庆化医控股( 集团)

 公司 严

 红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但桂英

 重庆市危化安全培训基地 何朝远

  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 余宪武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吴永远

  重庆燃气(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吴朝波

  重庆市大足县胡家沟建材有限公司 吴照华

  重庆三阳化工有限公司 张必波

 重庆市和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张永文

  重庆安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张明贤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李志建

  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品交易市场管理分公司 李建国

  重庆商社( 集团)

 有限公司 李绪荣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 李朝福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祥合有限公司 杨

 平

 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

  杨君奎

  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汪先壅

  梁平县回龙鞭炮引 线厂 肖 中明

 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 邱成国

 重庆农药化工( 集团)

 有限公司 邹大澜

  北部新区人和街道 陈

 远

  重庆潍柴发动机厂 陈光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陈守辉

 西南铝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陈克勤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陈德国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季银喜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 屈治忠

  重庆市梁平县飞龙烟花厂 幸大华

  重庆市大为石化有限公司 易国龙

  中外交流杂志 罗

 勇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罗文茂

 忠县翠竹鞭炮厂 苑京明

  建滔天然气化工( 重庆)

 有限公司 郑明光

 重庆轻纺控股( 集团)

 公司 金朝华

  重庆机床(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段成义

 重庆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胡

 明

  重庆泰莱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胡开华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瑞庆有限公司 胡兴军

  重庆市小南海水泥厂 赵

 琳

 重庆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 赵丽颖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赵金华

  中国重汽集团重庆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 唐传明

 中国航油集团重庆石油有限公司 唐顺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夏

 磊

  重庆对外经贸( 集团)

 有限公司 徐维昕

 重庆市内引 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储配站 秦文贵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秦绍宏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郭春光

 重庆市龙鸣花炮有限公司 曹代福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梁正明

  重庆钢铁( 集团)

 矿业有限公司 淦文军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黄自 力

  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祖仁

 重庆市巨成( 集团)

 有限公司 曾中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程

 卫

  中国烟草总公司 重庆市公司 熊泽春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蔡治勇

  重庆渝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滕树生

 赢创三征重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薛方全

 民生能源(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戴泽宇

 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魏

 彬

 重庆市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瞿道兵

  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理

 事( 185 人, 排名 不分先后)

 丁

 慎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 集团)

 有限公司 刁德平

  重庆和邦碱胺实业有限公司 于

 清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 马胜利

  重庆昌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马朝阳

  重庆石柱沃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尹永强

  重庆钢铁集团产业有限公司溶解乙炔气厂 毛克万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王

 炼

 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 王

 辉

 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 王

 影

  重庆中山劳保用品用具公司 王建红

  重庆市石柱科华水泥有限公司

 王爱东

  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邓

 强

  重庆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邓湘林

  重庆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代

 宗

  重庆永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代成六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冯

 波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冯学理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冯波嘉

  重庆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冯荣华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第二工程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叶

 文

 重庆华伟工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九 O 五工厂)

 叶世洲

  重庆市金雁花炮有限公司 叶兆勇

  荣昌县双河街道办事处 田丰渝

  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 田荣华

  重庆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石红兵

  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艾兴英

  重庆关西涂料有限公司 邝

 玺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办公室 龙万海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 龙会明

  重庆市大足天青石矿业公司 关仁和

  荣昌县安监局

 刘

 军

  重庆方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刘

 波

  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刘

 俊

  重庆大为石化有限公司 刘

 勇

  重庆市水务职业培训中心 刘

 雯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刘小平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川仪总厂)

 刘向东

 西南兵工局 刘相起

  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刘家福

  重庆市渝中区化工行业协会 刘冀相

 重庆机电控股( 集团)

 公司 向守政

  华新水泥重庆涪陵有限公司 安大海

  重庆新原兴药业有限公司 朱文刚

  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朱周海

  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 毕明松

  重庆市松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牟天明

  重庆化医控股( 集团)

 公司 过生良

  重庆鑫富化工有限公司 严

 红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严

 罡

  重庆材料研究院 但桂英

  重庆市危化安全培训基地 何志军

 重庆钢铁( 集团)

 有限公司劳动卫生研究

 所 何朝远

 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 余宪武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余登明

  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吴永远

 重庆燃气(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吴国平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吴荣平

  重庆市荣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吴朝波

  重庆市大足县胡家沟建材有限公司 吴照华

  重庆三阳化工有限公司 张

 荣

  重庆化工职工大学 张才福

 铜梁县岚峰建材开发公司 张必波

 重庆市和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张永文

  重庆安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张国会

 重庆金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明贤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张海欧 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巴山仪器厂)

 李

 旭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小利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李世亮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渝津有限公司 李加航

  中铝西南铝冷连轧板带有限公司

 李自 力

  重庆恒升建材有限公司 李志建

  重庆恒胜集团 有限公司 化工品 交易 市场管理分公司 李运扬

  重百劳保 李国胜

  重庆川东化工( 集团)

 有限公司 李建国

  重庆商社( 集团)

 有限公司 李英杰

  重庆迪苒矿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李绪荣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 李朝福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祥合有限公司 杜卫东

 庆铃汽车( 集团)

 有限公司 杨

 平

  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 杨

 帆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杨

 勇

  扬子江乙酰化工有限公司 杨礼富

  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兴国

  重庆市地勘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杨君奎

  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杨远斌

 重庆奇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杨培昌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 杨鹏鲲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杨遵永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泰安烟花爆竹有限

 公司 汪先壅

  梁平县回龙鞭炮引 线厂 肖 中明

  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 邱成国

  重庆农药化工( 集团)

 有限公司 邹大澜

  北部新区人和街道 邹宏伟

  重庆建设摩托股份公司 陈

 伟

  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 陈

 远

  重庆潍柴发动机 陈

 建

  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陈

 林

  重庆宏科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陈

 锋

  重庆日 升月 恒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陈

 毅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陈光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陈守辉

 西南铝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陈克勤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陈锡洪

 重庆市和信矿山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陈德国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周

 平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周

 源

  重庆长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周兴建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七处 周智强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季银喜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 官

 伟

  重庆禾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官

 勇

  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武隆县有限公司 屈治忠

  重庆市梁平县飞龙烟花厂 幸大华

  重庆市大为石化有限公司 易国龙

  中外交流杂志 林文鄞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欧义学

  重庆市三渝漆业有限公司

 罗

 勇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罗...

篇五: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件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部分 总说明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2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3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二)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季度和年度编制。(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4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01 库存现金2 1101 银行存款3 1201 救助基金垫付款二、负债类4 2001 暂存款三、净资产类5 3001 资产基金6 3101救助基金结余四、收入类7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8 4101 罚款收入9 4201 利息收入10 4301 财政补助收入11 4401 捐赠收入12 4501 上级补助收入13 4901 其他收入五、支出类

 614 5001 抢救费支出15 5101 丧葬费支出16 5201 补助下级支出17 5901 其他支出

 7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 库存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1 11 1 01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8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

 9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1 12 2 01 救助基金垫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三、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10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和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二、负债类2001 暂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三、暂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金额,贷记“抢救费支出”[本年度垫付]、“丧葬费支出”[本年度垫付]、“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暂存款项。

 11三、净资产类3 30 0 01 资产基金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二、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3101 救助基金结余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以

 12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增加的资金金额。二、救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基金结余金额。四、收入类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二、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13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1 1 01 罚款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二、罚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2 2 01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3 3 01 财政补助 收入

 14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二、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4 4 01 捐赠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款项。二、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 45 5 01 上级补助 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二、本科目可按照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5(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901 其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入。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五、支出类5001 抢救费 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资金流出。

 16二、抢救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 51 1 01 丧葬费 支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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