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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承认理论形成的内在思想逻辑探析

| 来源:网友投稿

□刘晓兰

(中央美术学院 北京 100105)

“承认是什么”,为什么需要“承认”,要“承认什么”,是当前政治哲学领域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承认理论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对后来承认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思想家罗森克朗茨在《黑格尔传》中称:“一个哲学家的历史就是他的思想史,他的体系的形成史。”[1]黑格尔思想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转变历程,客观唯心辩证法的形成奠定了其学术地位。学界对黑格尔的研究更多集中于他的成熟思想体系,往往忽略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关于承认理论的论述及其后对承认理论发展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研究的时间轴推至黑格尔在耶拿前的思想和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思想,以此为研究讨论的出发点,尽量完整地呈现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主要思想和逻辑脉络。因为任何本性的东西,如认识、信仰等都可以回归到简单、基本的思想范畴,要想真正了解这些思想范畴,就需要将其置于逻辑学中研究讨论。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论证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思想逻辑和发展脉络。

主体性问题是黑格尔哲学的首要原则。承认问题伴随着人的存在而存在,但早期的学者并没有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纳入承认的话语体系中。从古典时代到中世纪再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三个时期以递进的方式实现了对人的问题的关注。在当时的背景下,黑格尔的思想理论主要受以下三方面思想的影响:

一是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自我持存斗争”说。最早引入主体概念进行斗争论述的可以追溯到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他们的基本观点都是“为自我持存而斗争”。不管是马基雅维利还是霍布斯都认为在既存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永恒的利益冲突,人们在这种永恒的利益冲突的驱使下进行各项行为活动。马基雅维利认为,在社会活动领域中,主体间处于为保护肉体认同而永恒斗争的状态。霍布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认为主体之间在自然伦理下存在一种人与人的本体状态,且人与人相互独立,为各自利益而争斗。当且仅当这种主体之间的斗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社会活动领域便需要引入契约,在契约的约束下进入一种新的合理状态。由此可见,不管是马基雅维利还是霍布斯,都将主体为自我持存而斗争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关键。

二是康德等道德哲学中的个人主义思想。康德将主客体同时加以考察,但是康德更强调人的主体地位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这里的自然,是人的认识能力可以认识的“自然”,人在经验认知和知性判断的基础上认识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人自身的经验和知性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自然认知的规律和规定性。康德指出,个体是以自身为目的而存在的,每个个体都是每个个体自身的目的。至此,人的主体性地位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之后,费希特在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主体之间相互承认彼此为理性存在”的论断,关于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也进一步完善。

三是英国政治经济学对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在涉入承认理论领域时已经开始接受英国的政治经济学思想,他认为任何未来社会组织的存在都离不开市场主导下的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任一个体在对应领域都必须遵从该领域的相关规定,以被动、消极的形式与社会产生互动。黑格尔最初在讨论“承认”这一概念的时候是建之于现实世界范畴,认为个体会在经济分配和政治约束共同作用下与外界产生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某种承认。黑格尔正是在上述理论的影响下开始了有关承认理论的研究论证。

主体性哲学是黑格尔承认理论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的理论渊源和影响,黑格尔不可避免地从主体出发来讨论斗争学说,不同的是,黑格尔将社会斗争模式引入一个新的理论语境中,称为“为承认而斗争”的模式。黑格尔意识到主体性的重要性,认为主体之间为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会产生一种社会的内在压力,这种社会的内在压力有助于建立一种保障自由的实践政治制度。黑格尔指出,主体之间冲突的根源应追溯到道德冲动之中。他认为,个体与群体是协调统一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因此他一直试图打破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前提。黑格尔主张从主体性出发研究问题,把握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基于此,黑格尔认为,一个社会要想真正实现和解与和谐,这个社会形成的基础一定是社会中的每一个自由个体自发形成的伦理共同体。换言之,即个体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共同体是个体意愿集合的表现,这就区别于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认为的个体群体斗争说。

黑格尔将承认的基本形式概括为“自然伦理”,主张用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代替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斗争,并以承认的基本形式为出发点进行哲学解释。最初的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会在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受到来自外界各种斗争的破坏和冲击,黑格尔将这些破坏了既有承认关系的斗争形式描述为一种中间状态,并称其为“犯罪”。在主体间承认和外界斗争冲突的共同作用下,一种新的社会整合状态应运而生,在此状态中,各个主体和社会这一整体发生关系,并形成共有的合于伦理的认知,是一种纯粹伦理的有机关系。在“自然伦理”中,黑格尔将“个人”发展为“完整的个人”。所谓“个人”,强调个体的认同来源于主体间承认的其具有的某种法律能力,可以理解为在共同体中主体间的形式化相互承认。而“完整的个人”,强调个体的认同来源于主体间对其具有的“特殊性”的认同,是更深层的、本质的认同。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如果“伦理”世界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个体与社会不断互动演化、寻找平衡点的过程,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同个体在社会中寻求互相承认、承认彼此的特殊性的过程,当主体间互相承认达到一定程度就形成了一个个体普遍接受的社会形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黑格尔从主体哲学出发,开始对自由、理性、道德等基本问题重新定位。黑格尔在“为承认而斗争”的语境中,在整体中把握个体,强调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将承认的地位作用由最初的个体的道德承认扩展到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同时,黑格尔对主体性的研究并未止步于此,在其著作《小逻辑》中已经将“主体”上升为实体和概念相统一的主体概念的高度,实现了在思想范畴对主体性哲学的讨论。

黑格尔承认理论形成的最重要的一环,是其在理论上对个体意识向群体意识过渡的论述。黑格尔将个体置于群体范畴进行讨论,阐述了个体在群体中寻求承认的三种形式,这三种承认形式也实现了从“自然伦理”状态向社会组织形式的过渡。

黑格尔的三种承认形式内含从个体发展到群体的逻辑关系。这三种承认形式在“方式”和“对象”上彼此不同,同时又层层递进,实现了个体逐步与群体发生关系并寻求更广泛的群体承认和认同。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论述了三种承认形式。

第一种承认形式是在家庭范围内的情感承认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个体因为被具体明确的需要而得到承认。这一承认形式尤其可见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其内涵逻辑为人类在成长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互惠、教育行为。这是个体最先接触到的最小群体单位。在这种个体和群体关系中,个体在寻求承认时相对会比较简单容易。个体可以不受太多限制地表达自我意识,并且自我意识在家庭的情感承认关系中很容易被认可和采纳,不会出现太多的冲突矛盾,因为在这一关系中,个体与群体之间的承认主要依赖于个体与群体之间生死攸关的关怀和善。

第二种承认形式是在法律规定下的承认关系——认知承认关系。在这一承认形式中,个体作为抽象的法人被承认。在此种承认形式中,个体与更广泛的外界群体发生关系。此处的法是一种普遍认同的公认的社会契约,人们在这一契约、法的规定中寻求相互的承认。所谓“法”,就是个人在行为过程中与他人、与外界之间产生的互动关系,个体的自由行为会受到他人普遍认知共识的约束,或某种集体共识规定性的约束,这种约束会对个人的“绝对自由”带去限制。在此种承认形式中,个体自我意识表达后很容易与“法”规定下的社会普遍意识产生冲突和矛盾,其间会出现个体自我意识和“法”规定下的普遍社会意识的同一,生成普遍自我意识。黑格尔后来将第二种承认形式论述为个人在市民社会中被承认。

第三种形式是在国家范畴下的承认关系——情绪启蒙承认关系。在这一承认形式中,个体作为特殊的社会化主体被承认。国家当且仅当个体尊重集体规定性的前提下承认并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是个体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一种外界规定性转化。在此种承认形式中,个体自我意识会不自觉地和“国家”发生连接,并在运动变化中生成一种更普遍的与“国家”相关的自我意识。此处可以发现,黑格尔在第三种承认形式中已经开始论述普遍与特殊、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更进一步分析,三种承认形式实则实现了从肉体与意识无感,到肉体与意识结合,再到肉体与意识分离的三步式跨越,同时也实现了个体在追求承认过程中空间的延展,以及从个体绝对自由到个体相对自由的转变。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意志的逐步形成会经历从纯粹意志到特殊意志再到单一意志的三阶转化。这里的“意志”可以理解为“意识”的概念表达。黑格尔在《实在哲学》中指出,“意志”概念是理解主体与整体实践世界之间关系的关键,即“意志”是理解个体与他者、外界关系的关键。何为“纯粹意志”“特殊意志”“单一意志”?所谓纯粹意志,又被称为自在的意志,是完全没有规定性的、自我对自身的纯粹反思的存在。在这种反思中,一切内在的约束性和外在的规定性都会消失,仅仅保留了绝对抽象的、对自身思考的纯思维。简言之,是对思维的直接的、不加掩饰的外向化,完全不受外界任何规定性的影响,是一种对自我意识的绝对表达。特殊意志,又称自为的意志,是建立在一定的规定性的基础性之上的,或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或是外在的普遍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自我进入一个新的维度。换言之,就是思维受外部影响后的外向化。单一意志,就是纯粹意志和特殊意志的统一,是“在自身中反思并通过这种反思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2]43,是自我思维和外在认同规定达成一致,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实现了个体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这里的自我意识,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普遍意识,是特殊和普遍统一的意识的统一。

因此,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市民社会、个人与国家三种承认形式的过渡,再到纯粹意志、特殊意志、单一意志的逻辑论述,黑格尔一直致力于寻求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不是只考虑特殊,而是将特殊置于普遍之中,寻找特殊和普遍的关系。因此,个体自我意识向普遍自我意识的转向是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方向引导,也是其内在逻辑要求。

黑格尔在论述承认理论的过程中虽未曾提及“辩证法”这一专有名词,但是辩证法的思辨逻辑和基本内容已经在其行文及思想中露出端倪。黑格尔有关承认理论的阐述主要集中于耶拿时期。在同一时期,黑格尔存有“精神哲学”三部手稿,即《伦理体系》《思辨哲学体系——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讲义草稿片段集》和《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实在哲学讲义草稿》。通过对比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著作和手稿时间线可以发现,青年黑格尔在早期《耶拿手稿》中试图构造一个以承认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同时也在这一时期萌芽了从个人到社会演进的思辨逻辑,思辨逻辑也是其辩证法的重要内容。

黑格尔关于承认理论系统的完整诠释主要集中于耶拿手稿中,在之后出版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中虽有对承认理论的论述,但更多的是对承认理论的补充和完善。在《精神现象学》(1807)出版前,黑格尔在1804—1805年著述的《逻辑和形而上学》已经具备了思辨逻辑的雏形,其中出现了对“主体形而上学”的描述。这里黑格尔的目的是要论证绝对精神的形成经历了“从简单联系直到实践自我的全部发展的结果,它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全部以往的内容”[3],在这个过程中,绝对精神实现了实体和主体的统一。在该篇著作中,从逻辑思辨到形而上学,辩证法的基本形态已经有了较明确的呈现。虽然此时的辩证法和《精神现象学》《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内容相比略显粗糙,但是黑格尔在这一时期的论述展开形式已经在运用辩证法。思辨逻辑的论证展开方式会运用于黑格尔哲学论证的各个方面,其承认理论的表述自然也离不开辩证法。尤其是在论述承认的相互性、承认形式和冲突形式之间的矛盾关系等方面都将黑格尔辩证思维体现得淋漓尽致。

黑格尔指出,“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者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4]190-191。这一表述是思辨逻辑的集中体现,对立双方并非完全彼此否定,而是在否定中包含某种肯定,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完成从否定到肯定的转化,将对立性和同一性作为矛盾的两面置于思辨逻辑中。在黑格尔承认理论中,自我认识的过程也会经历从“肯定自身”到“否定自身”或“转化为外界他物”再到“扬弃他物,回归自身”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思辨形态和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黑格尔已经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就是辩证法的运动实质。

黑格尔在阐述其承认理论时渗透了辩证思维于其中。黑格尔认为,意识作为一种精神现象而存在,它同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认识(自我),二是认识处于否定关系中的客观性(作为自我对象的实体),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意识活动存在于此种矛盾关系中。在承认理论的表达中,黑格尔也就“自我”和“作为自我对象的实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个人在渴求承认的过程中,自然会伴生另一种状态,即自我的意识与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共同法则相矛盾时产生的现象,我们在此将其统一概述为“冲突”。黑格尔用辩证的思维论述了主体同一性的形成和主体间互相承认之间的内在联系。黑格尔在论述承认的相互关系时也进一步指出,人既需要被他人承认,同时也需要承认他人,“自我”被承认和承认他人是承认理论的两个方面。每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都在一定程度满足了他人的某种需要,同时个体的特殊需要的满足又依赖于他人与社会的互动。因为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运转并非个体自身行为所能满足,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是互相满足、互相实现的。由此可以看出,辩证思维的又一重要特征即对立统一,以及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每一个个体在要求承认的同时必须同时给予他人承认,唯有如此承认模式才能无限扩大直到辐射整个社会。

黑格尔在随后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在具体论述自在、自为概念时运用了自我的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进行分析阐述,也是对辩证思维的一种运用。黑格尔称,“凡是真实的东西,只有以思辨方法加以思考才能得到理解”[2]43。正是辩证思维的运用,使得黑格尔实现了从承认语境到“绝对精神”的转变。因此,黑格尔理论的转向其实受到潜在的辩证思维的影响,辩证思维是黑格尔承认理论的隐形逻辑分析方法。

黑格尔在其“承认理论”中虽然少有对自由的论述,但是寻迹追溯,我们可以发现自由是其承认理论的终极归宿,且这种对自由的诉求是一种突破形式的自在自为的现实的自由诉求。

黑格尔有关个体追求自由的论述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最直观的对自由的理解,是理性自我与“我”的初统一,是不考虑任何外界影响的,是最基本的、初级的“我”的自由。第二阶段是在“我”的自由的基础上,理性的“我”在受到外界普遍性影响下,与“我”实现的暂时性妥协,是一种形式化的、短暂的自由。第三种自由是在第二阶段基础上,理性的“我”与外界可以实现自洽并超越外界的普遍性,在普遍性的基础上仍保持特殊性,最终实现理性的“我”与“我”的统一,实现最真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所谓承认,对于每一个主体而言就是为了实现一种“论证自身绝对存在”的自由。这个自由一方面源于自我对自我的承认,另一方面源于他人和外界对自我的承认。黑格尔按照对追寻自由的三阶段的理解,在论述承认理论的过程中也经历了递进式的对承认与自由关系的三重阐释。

最初,黑格尔认为,所谓理性就是思维逻辑意识确定自己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同时基于理性出现的意识直接肯定了自身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可以表述为“我即是我”,充分肯定了作为“我的对象”的“我”是唯一确定的对象,在意识的作用下没有其他任何对象存在,“我”是一切实在和现在。“它既不是一般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也不是自由的自我意识里的那种对象。”[5]这里仅仅强调人自身的自洽,仅仅考虑自我的理性和自我的和解,强调自我的唯一性,即自我理性和自我对话,忽略了自我理性、自我与他人、与外界的关系与互动。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的具体概念做了如下论述:“自我本身首先是纯粹活动,是存在于自身的普遍东西。”[2]45因为自我也在社会中,自我和普遍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这个普遍的东西规定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存在于自身,而是把自身设定为他物,从而终止自身为普遍的东西。”[2]45自我会在与他物以及和外界的互动中进行自我的提升转化,自我会不断趋同于外界合理的普遍的规定性,达到一定临界点的时候自我也就成为他物即普遍物,达成了自我与他物的趋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为普遍物的自我是理性的自我,理性的自我与他物趋同和解后,并没有守在自我身边,依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我。

最后,自我进入第三个环节即自我在他物的限制规定下,形成新的自我。对外具有他物规定的普遍性,对内是自我在接受他物规定后对自己的深层守护,是真正的自由,是自我和他物和外界的自洽,而非背离自我后的趋同。换言之,只有实现二者统一的时候,即进入第三个环节的时候实现自由,才是黑格尔所说的自由的具体概念。上面叙述的任一环节都是抽象的片面的,人们在这一规定性中不应该感觉到自己是被约束、被规定的,而是把自己作为主体,把他物当成观察的客体,把握自己的主体性,从而获得自尊感,尊重他物的存在,尊重彼此的差异,并且在尊重中寻找合理的部分进行自我的完善提升。因此,“自由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不会完全没有任何限制,“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不会受到纯限制,自由应该是在“无规定性”和“纯规定性”结合的基础上才得以实现。“固执者所具有的意志,就是仅仅把自己局限于这一个东西的意志,当他不具有这种意志时,他就误以为不自由了。但意志是不受一个有限东西约束的,他必然要越此前进,因为意志的本性不是这种片面性或约束性,而是自由地欲求一个被规定的东西,但在这样一种规定性中,它自由地守在自身这里并重新返回到普遍的东西。”[2]46因此,没有无自由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自由。这也是承认理论自由观的基本特点。

自由思想在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中何以实现,以及为什么说承认理论的最终归宿和最后落脚点是自由?一方面,我们从未达到自由所表现的——为获得独立自由的自我意识而表现出的“斗争”“冲突”中寻找答案;
另一方面,我们从建之于“特殊与普遍”一致的“和解”进行分析论证。

在承认理论中,个体和个体之间之所以会出现斗争和冲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时,黑格尔已经引入了财产的概念。个体与个体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冲突产生的导火索都是基于财产引发的利益矛盾,继而被排斥者产生一系列的侵犯行为。“被排斥者通过把他的被排斥的自为存在引入他人的所有财产,从而毁坏他人的财产,即毁坏他自己的财产。他毁灭其中的某些东西,这是一种类似于灭绝欲望的灭绝行为,目的是要给他自己一种自我意识,不是那种空洞的自我意识,而是那种在他人和他人的认识中确立的自我。”[6]

由此可以看出,被排斥者所做的行为无非是为了引起外界的注意,寻求另一种意义上的自我实现——自尊感。他们变相地寻求被承认,实则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绝对存在。被排斥者的意图是,在他的存在与他自己之间建立起一种纯粹的关系。但事实上,基于财产引发的侵犯行为并未回归到财产,而是基于对被排斥者自身的某种意识的限制,他的所欲不能达成,即自我规定和他物的规定是分离的,因此才会出现不自由感,寻求自由的诉求,其斗争行为只是内心诉求的外化行为。由此可见,“斗争”“冲突”最终的归宿还是对自由的诉求。

承认理论中,“特殊与普遍”一致的“和解”。这里的“和解”超越于“承认”阶段,发端于承认阶段的一个概念。在黑格尔论述的承认理论中有太多强制性因素诸如契约、法及国家。黑格尔认为,一个真正理想的境界是超越这一阶段的,是实现普遍的自我意识和全体自由意识的完全契合。也就是之前黑格尔有关绝对自由的论述。黑格尔还将其称为全体式自由、现实的自由,霍耐特将其概括为“真正自由共同体”的未来前景。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有相关论述,他指出,“这种解放,就其为自为存在着的主体而言,便叫作我;
就其发展成一全体而言,便叫作自由精神;
就其为纯洁的情感而言,便叫作爱;
就其为高尚的享受而言,便叫作幸福——斯宾诺莎关于实体的伟大直观只是对于有限的自为存在的自在的解放,但是只有概念本身才自为地是必然的力量和现实的自由”[4]343。可见,和解的实现基于更大范围的解放和统一。这种统一和解之后实现的才是真正不受限制的、自我规定和他物规定相统一的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一种被承认的自由,一种拥有自尊感的自由。由此可见,不管是“斗争”还是“和解”,人们最终追求的都是对自我的绝对存在的证实,是对理性自我和自我相统一的诉求,是自我与他物与外界的自洽。

综上所述,黑格尔承认理论形成的内在思想逻辑包含四个方面。主体性问题是其承认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一切承认的出发点首先是对主体性、对自我的追问。个体自我意识向普遍意识的转向是其承认理论的内在要求,个体需要处理好和他者以及普遍的关系才能寻到承认。辩证思维方法是其承认理论的隐形逻辑分析方法,黑格尔在同一时期围绕“思辨逻辑”“形而上学”和“承认理论”发文著述,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矛盾演进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推演运用,解决了承认理论中“自我”“作为自我对象的我”和“他者”之间的矛盾关系,为承认理论的论述提供了思辨支撑;
自由是其承认理论的终极归宿,为承认而做的斗争是为了最终“自我”的实现,是“自我”“作为自我的对象”与“他者”自洽后的同一,是一种高级的自由。虽然黑格尔在承认理论之后更关注的是“绝对精神”和“意识哲学”的研究,承认理论也未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和阐释,且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依然停留在形而上学的阶段,但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模型为之后泰勒、霍耐特等学者的承认理论研究带去了思想灵感。承认理论的研究焦点也变为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斗争中寻找承认和认同,在道德经验和集体共识基础上重构承认和尊重,为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矛盾冲突和“自我实现”提供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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