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最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 第三十条每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供大家参考。
最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
第三十条 每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度、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主度工作。
*、副*、秘书长组成*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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