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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培训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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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培训9篇反洗钱知识培训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一、反洗钱基础知识二、洗钱的特征客户身份识别及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洗钱知识培训9篇,供大家参考。

反洗钱知识培训9篇

篇一:反洗钱知识培训

钱业务知识培训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 一、 反洗钱基础知识 二、 洗钱的特征客户身份识别及 三、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 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今年反洗钱工作重点

 一、 基础知识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三个阶段 放置阶段:

 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 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离析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交易, 使资金的来 离析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交易, 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 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 归并阶段:

 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广义的反洗钱是为了打击和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 转移、 兑换、 获得、 占有、使用各种犯罪所得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种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 资金流向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目标 1 、 打击上游犯罪 2、 打击恐怖主义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 3、 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 3 4、 维护金融稳定 5、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洗钱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大额交易和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疑交易报告管办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现行规章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建粤发〔2009〕 60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修订建粤发〔2009〕 52号)告实施细则》 (修订, 建粤发〔2009〕 52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规程》(建粤发〔2008〕 1 98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建粤发〔2009〕 88号)

  如何查阅反洗钱主要制度、 文件 现有:

 省分行信息网站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法律法规人行规章重要发文及规章制度下一步准备在合规信息里整合成反洗钱专栏部门资讯历史数据历史数据合规信息合规信息

 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 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

 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 1. 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文化与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 也是必须面对、 无法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2. 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

 实践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

 实践证明, 大部分犯罪资金与收益只是利用银行系统走账、 转移, 不可能是银行稳定和长期的客户, 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润的增长, 反而给银行增加了较多的业务处理成本、 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 3. 在整个反洗钱机制中银行只需尽到自己应尽职责,虽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与成本, 却能避免重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是极其值得的。

 法定义务 识别客户的身份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 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 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 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 原则, 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的, 处十万元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法律责任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的;5、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6、 拒绝、 阻碍反洗钱检查、 调查的;7、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情

 法律责任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洗钱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 异常的资金收付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 其他行为特征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 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 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 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3、 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 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 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 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 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金交易频繁单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 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 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 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 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 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 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 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 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 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 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1、 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2、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 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 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 多头开户, 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 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 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金交易;4、 客户频繁开户销户, 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 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 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 有意化整为零, 逃避交易监测;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散转出或分散转入、 分散转出, 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 发生大量资金交易, 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 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 持续一段时间后, 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 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 本票等)

 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 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 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集中转入、 分

 异常的资金收付1、 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

 之间转移资金;2、 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 频繁转换币种, 明显不谋求盈利;3、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 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4、 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 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

 , 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5、 客户频繁、 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 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捐赠、 广告、 会展等收汇、 结汇及付汇, 与其经营业务不相符;

 异常的资金收付6、 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 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 与其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相符;7、 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8、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9、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 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 与其经营状况不相符;11、 客户指示银行把资金转账到国外, 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把资金电汇国内。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 客户取得贷款后, 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 客户取得贷款后, 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 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 客户取得贷款后, 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 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 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1、 在几个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内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2、 与投资者的正常活动以及投资者从事的业务活动不符的交易;3、 没有明确目的而买卖有价证券;4、 买卖证券的活动明显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5、 同一最终客户进行数次同一种有价证券的少量交易,以现金买进再卖出, 将所得的资金以信用方式存入另一个不同的客户;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6、 向明显没有关系的第三方转移证券投资;7、 与市场上的正常业务不同的交易, 如与市场的规模、 资金周转频率或市场外价格不符的交易交易;8、 同一最终客户进行多次同种有价证券的交易,每次都以现金买进, 然后在同一次交易中再卖掉;9、 非公司原始股东也没有买入证券的过程却发生卖出证券交易;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1、 要求订立寿险保单, 但用以缴付保险费的款项来历不明或与保户的经济地位不相符;2、 通常只订立小额保单及平时以定期付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的保户突然要求订立险费的保户, 突然要求订立一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单;3、 保户要求用大额现金付款方式订立寿险保单;4、 通过由第三者发出的支票付款, 而第三者与有关保险当事人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5、 以支票付款, 但保单持有人、 签字人和被保险人并非是同一个人;6、 客户提出的投保要求不带有明显的目的, 并且不愿透露此目的透露此目的;7、 有意投保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毫不关心,只想知道提前退保的手续;8、 保户在保单到期之前解除合同, 兑现退保金并要求支付现金或把保险金支付第三者的(提前兑现一般是指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进行的兑现)

 。

 其他行为特征1、 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 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 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 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 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 且无合理解释;6、 不愿提供有关法律、 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 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1、 金融机构职员的生活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与其经济收入明显不符;2、 金融机构职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本机构提供的休假安排或者不愿意退休;3、 金融机构职员的业绩突然间有了显著的或不可思议的增长。

 三、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 采取相应措施,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 交易目的、 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

 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1 )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 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2)

 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 (3)

 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1 )

 ...

篇二:反洗钱知识培训

洗钱基础知识培训

 风险管理部

 洗钱: :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犯罪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行为

 洗钱的危害 (一)洗钱危害社会安定

 (二)洗钱危害经济安全

 (三)洗钱危害金融机构运转

 (四)洗钱危害每个人的生活

 反洗钱的意义 • 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洗钱罪的定义? 

 狭义洗钱罪——“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劢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广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特别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罪”(地下钱庄)

 常见洗钱方法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上海潘儒明等人洗钱案、北京丁某洗钱案)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厦门远华案、福建泉州蔡建立洗钱案)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广西北海黄光锐洗钱案)

 4、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上海罗怀韬特大地下钱庄、福建泉州蔡建立洗钱案)

 5、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开平中行许超凡洗钱案)

 6、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四川杨江风金融诈骗洗钱案)

 7、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案、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

 8、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江苏无锡段某洗钱案)

 9、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大毒枭李贤欢洗钱案)

 10、通过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云南、深圳边境“水客”)

 11、通过旅行支票洗钱。

 12、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洗钱。

 洗钱的步骤

 处 置 阶 段 洗钱者通过以下手段处理巨额现金:

 • 走私货币 • 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 • 利用各种奖券 • 利用金融系统(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

 • 利用非正式金融机构 • 利用地下钱庄 • 利用屏幕公司 • 利用进出口贸易或互联网等其他手段。

 • 利用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在这个阶段洗钱行为最容易被发现。钱一存入,就 有了调查线索。此时采取法律手段最为有效

 离 析 阶 段

  • 在此阶段洗钱者将非法所得与源头进一步分离

 • 进行一系列的资金交易,其频率、金额和复杂程度均与合法交易类似

 • 经常使资金在几个银行、几个国家之间流动

 • 经常与放置阶段互相重叠

 融 合 阶 段

  将黑钱融入合法经济洗钱的最后阶段,罪犯将黑钱投资于合法生意黑钱具有了表面合法的性质,很难判别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中国反洗钱的监管概况

  1.法律框架 (1)法律:《反洗钱法》、《刑法》 (2)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2006年1号令(2006年11月1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16年号令(2016年12月9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1号令(2007年6月1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2007年6月2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2、组织架构 • 反洗钱行政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反洗钱信息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 ——2006 年10 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10 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基本义务: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2)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义务

 (4)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核心)

 (5)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义务 其他义务:

  (1)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3)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义务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

 设立组织机构 董事会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营业部及各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反洗钱岗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管理部)

 总行营业部反洗钱岗 各支行反洗钱岗 财务会计部反洗钱岗 综合管理部反洗钱岗 业务管理部反洗钱岗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

 健全内控制度

 《反洗钱规定》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制度》 《反洗钱检查管理办法》 《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反洗钱客户名单库管理办法》 《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行内小法 —— 员工洗钱行为

 员工洗钱行为包括:

 (一)洗钱或者协助洗钱的:

 (1)自身发生洗钱行为的; (2)明知或应知客户洗钱,提供帮助或方便的; (二)未按照开展反洗钱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 (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6)对洗钱突发事件或者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 (7)客户经理未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8)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9)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10)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行内小法处罚规定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可并处降低行员薪资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处罚款。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1、目标: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2、要求:勤勉尽责的原则(客户尽职调查)(依据:07年2号令第3条)

  风险等级划分(初次划分、调整)

 3、关键环节:识别(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名单管理(黑、白、灰名单)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劢、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包括但不限亍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本人真实身份及其交易的目的、交易性质

  2、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3、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劢、金融交易情况

  4、对亍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劢的监测分析 三、客户九项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

 客户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

 对公客户:

 1、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具体时间 2、客户基本信息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3、实际经营状况 4、财务状况 5、资金用途 6、主要往来对象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7、其他信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8、尽职调查意见

 对私客户:

 1、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时间 2、客户基本信息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3、客户经济状况 4、客户交易情况 5、资金用途 6、主要往来对象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7、其他信息(实际受益人)

 8、尽职调查意见

 客户尽职调查—— 调查方法 包括不限亍:

  核对身份证明证件(联网核查)

  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等  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 实地查访客户  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  发送信函或电子邮件  电话询问  与一些数据库比对 (行内反洗钱工作平台等)

  其他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义务 制度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2007年6月21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6 年人民银行3 3 号令( 2017 年7 7 月1 1 日起实行)

  可疑交易报告:

 识别-分析-报告

 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控制为手段  大额交易的报告主体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

篇三:反洗钱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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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 ”的定义•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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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俗而言,洗钱即是将“黑钱”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行为。

 • 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即为洗钱。

 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

 上游犯罪:5、基于走私犯罪所得6、基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得7、基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获得的违法所得,为了保障安全会放入不同渠道洗钱,应关注一些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等特殊行业的客户,防止拖入案件中。

 上游犯罪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财物。

 • 案例1

 •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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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利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洗钱对经济、社会危害性)(二)有利于消除洗钱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洗钱对金融的危害性)

 (三)有利于切断资助犯罪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四)有利于保护相关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五)有利于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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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身份信息异常高风险客户交易目的异常资金账户支付异常非正常保全

 关注的风险:

 客户提供不真实的身份信息或财务信息,利用虚假信息达到洗钱的风险。1.客户提供给公司的基本信息存在不真实,例如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职业种类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2.因为客户原因导致基本信息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客户职业与收入不符、收入与购买能力不匹配;3.客户偏好于购买5 5年期及以下期交和趸交型投资类险种,且缴费金额较高。

 关注的风险:

 各业务环节高风险客户的业务交易所可能引起的洗钱风险。客户属于公司在风险等级评估阶段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客户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客户或者监控名单重点关注的客户。

 关注的风险:

 客户利用保险产品频繁投保、解除合同,并不计损失,通过多笔、复杂的、大额的资金交易实现洗钱目的的风险。1.客户不重视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2.客户行为多表现为短期内频繁进行投保或者解除合同;3.客户解除合同不考虑损失,而一般情况下损失较大。

 关注的风险 :

 客户利用大额现金、第三人支付保险费、第三人支取保险金及将保险资金转入非缴费账户达到利用保险在多个账户之间转移资金的洗钱目的的风险1.客户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2.第三人支付保险费;3.第三人支取保险金及将保险资金转入非缴费账户达到洗钱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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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或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时受到处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瞒报或漏报可疑交易致使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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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反洗钱知识培训

 反洗钱知识 培训

 —— 《 反洗钱法 》 颁布 10 周年普法宣传

 一、走进反洗钱

 二、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三、反洗钱法规摘要

 四、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目

 录

 走进反洗钱

  隐瞒非法收入来源,使之表面看起来合法。

 洗钱主要特征 洗钱 :将非法所得转变为 “ 合法财产 ” 的过程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的7 类上游犯罪 1.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声誉;2.影响国家经济增长,扭曲资源的分配;3.助长了上游犯罪,影响社会稳定;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大法律风险;5. 掩盖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

 洗钱的危害 为了 预防通过各种方式 掩饰 、 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律规范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

 洗钱犯罪及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凡为洗钱人员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一、走进反洗钱

 二、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三、反洗钱法规摘要

 四、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目

 录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和原则 

 客户身份识别的标准、识别对象及识别方法 

 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概念 

 客户身份识别中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

 重新识别的情况及识别内容 

 履行反洗钱保密的义务 工作中我们需要知道哪些知识?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客 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和原则

 ●

 义务:我们应依法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对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保单实名制 客户资料完整 交易记录可查 资金流转规范 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齐全:自然人9要素,法人15要素 

 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

  客户资料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相关资料 

  投保书、各类申请书、证件复印件、业务资料及时扫描进系统。

 

  需关注:客户缴纳大量现金、他人代缴或转他人账户的情况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客户身份识别的标准

 ●

  新契约业务,各个渠道的单个被保险人的保费 现金2 2 万元以上, 转账 20万元以上

 ●

  各个渠道的客户申请退减保时, 退保金1 1 万元以上

 ●

  各个渠道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 保险金给付达到1 1 万元以上

 ●

  各个渠道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 理赔给付为1 1 万元以上

 ●

  在办理客户 重要信息变更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各个渠道包括:个人、代理、团体、电话销售及财富管理等销售渠道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重新识别标准

 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各分支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本实施细则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的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 有效期限 客户的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 营业执照的号码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有效期限 自然人“九要素” 法人“十五要素”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个险)

 (1/3)

 投保时应使用二代身份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按照二代身份证填写, 自 2013 年1 1 月1 1 日起根据国家法律一代居民身份证已停止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影像留存时须保留正反面。

 年满 16 周岁中国籍

 已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投保, 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留存户口簿影像时首页及本人页应一并保存。

  一周岁以下未办理户口可提供出生证,证件号码为8位出生年月日,并由 投保人抄录:“因被保险人尚未办理户口本或身份证,暂用出生证明代替,待申请户口本或身份证后将及时通过保全变更。” 并签字确认 。

 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

 认可的有效证件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内地通行证等。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个险)( 2/3 )

 持有身份证的军人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投保 ,无身份证的军官或士兵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当提供士兵证时,应勾选军官证。

  军人

 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并留存经审核通过的护照复印件,包含主页、签名页及签证页,客户姓名栏须和护照首页一致,客户签字须和签名页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大使馆开具的有效证明。

  如持有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件类型勾选“护照”。

 国籍应按照护照如实填写,国籍处 严禁填写其他、不详等。

 外籍

 应使用港澳台内地通行证投保,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国家认可的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勾选港澳台居民内地通行证。

 港澳台居民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个险)( 3/3 )

 核对证件

 • 客户基本信息与有效证件保持一致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11位,数字不全相同 • 符合一般的通讯电话规则,如130、135、139、186等开头,110、114、119、120等开头的手机号码是虚假信息 地址

 • 通讯地址门牌号处应完整填写,不少于5个字符; • 按照合规要求应填写固定通讯地址,避免提供宾馆、酒店等短期暂住地址或 机构地址

 • 对于外籍人士应提供本地常驻地址,不能提供宾馆、酒店地址 其他

 • 使用其他手段辅助判断客户信息真实性,如新契约初审工具、全国公民信息查询系统等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核心具有一般校验控制,不符合规则下发问题件。

 怎样判断客户信息真实性?

 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保密

 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信息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等。

 反洗钱工作信息包括 业务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一、走进反洗钱

 二、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三、反洗钱法规摘要

 四、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目

 录

 反洗钱法规摘要 (1 1\ \7 7 )

 处罚条款

 《 反洗钱法 》 第三十一条

 :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反洗钱法规摘要(2\7 )

 处罚条款

 《 反洗钱法 》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反洗钱法规摘要(3\7 )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

 第六条(一个基础三个原则)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八项任务— 培训)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

 (保监发 [2011]52 号)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八项任务— 信息保密)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六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一、走进反洗钱

 二、反洗钱常用知识讲解

 三、反洗钱法规摘要

 四、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目

 录

 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帐户、银行卡和U盾  不要用自己的帐户替他人体现  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 不参与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 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及金融交易的相关信息  尽量少用大额现金付款

 日常注意事项

 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身份识别,做守法好公民。

  账户实名制

 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身份证件到期或更换的,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或变更的,个人或单位有义务配合金融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将中止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协助他人洗钱

 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说明资金来源、用途等。应积极参与反洗钱的举报和宣传交易活动。

 反洗钱义务告知书

 特别提示

 接到陌生电话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你涉嫌洗钱、透支、欠费、医保卡、身份证被盗用、法院传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等为由,让您立即把资金转到所谓“安全账户”、“指定账户”的,都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有一个共同的规律 , 无论诈骗犯怎么说 , 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 , 就是犯罪分子要受害人的银行卡 、 密码和账号。

 。

 预防洗钱活动

 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秩序

  —— 《 反洗钱法 》 颁布实施十周年

 谢 谢

篇五:反洗钱知识培训

: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特征:

 1. 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前提下; 2. 洗钱者明知或知道是犯罪所得赃款而清洗 3. 转移、转换赃款的,可能是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单位)实施 4. 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化犯罪所得赃款 5.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貌似合法

 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取决于洗钱行为的金额、次数、对象来源、目的、时间、危害结果、手段 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判罚区别:洗钱行为——制裁(实施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目的:遏制惩罚教育和预防)。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洗钱行为——制裁(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的形式制裁手段)。

 洗钱犯罪认定四要素:

 1. 行为主体(含法人),承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上游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犯罪主体)国际刑法规范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应成为洗钱犯罪主体,FATF 规定,如果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各国可以规定洗钱罪不适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

 2. 行为方式, 3. 主观要件(过失洗钱无罪)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的立法模式是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

 4. 上游犯罪,2012 年 FATF《四十项建议》规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括最广泛的上游犯罪。

 洗钱危害与方式 危害:

 1. 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 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 助长和滋生腐败 4.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5. 危害合法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 6. 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损害声誉、法律风险、经济损失、客户流失、失掉业务机会)

 过程:三阶段并非缺一不可,也非严格递进顺序 1. 放置阶段:与合法收入混同存入金融机构,购买可流通票据(易发现)

 2. 离析阶段:复杂金融交易(虚假账户、虚假贸易)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来源、性质、受益方(调查难度增加)

 3. 融合阶段:化整为零转入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

 方式:一、产业投资 1.成立空壳公司,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3.财务公司、律所等洗钱,

  二、商品交易;三、其他:货币走私、民间借贷、化整为零 反洗钱意义与趋势 2008 年首次制定《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提出了 2008-2012 年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总体目标:1.2012 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3.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4.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合作,高效务实)最终实现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反洗钱意义 1. 是遏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2. 是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

 趋势:1989 年 7 月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1990 年 2 月提出《四十项建议》三次修改(2001 年 10 月 8 项,2004 年 10 月 9 项,2012 年 2 月整合为 40 项,2012年 2 月将税务犯罪新增为上游犯罪)

 1995 年部分国家成立埃格蒙特集团 2007 年 6 月中国成为 FATF 成员 截止 2012 年 FATF36 个成员,埃格蒙特集团超过 130 个成员

 反洗钱理念:

 风险为本建立识别、评估、监测、管理、降低风险程序 2015 年《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严循风险为本原则,重点考察产品风险,严查非面对面交易

 反洗钱评估:有效与合规并重 2013 年 2 月 FATF 发布《四十项建议评估方法》首次要求在对一国反洗钱状况进行评估时,将一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评估并重 有效性:指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降低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和威胁的程度,与之相关的因素包括:政策、法律或强制性措施,执法、监管和情报工作,实施特定措施打击。

 有效性评估:是否实现既定目标,实现程度如何 合规性评估:是否满足特定要求,建议是否满足所有要素

 有效性评估目标 11 项三方面:降低风险,阻止犯罪资金进入,发现、遏制、惩处 国际反洗钱组织与标准

 FATF 工作目标:1.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洗钱网络 2.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内监督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建议 3.关注洗钱犯罪手段发展趋势,探讨反洗钱措施 轮值主席任期一年,全体会议每年三次(9-10/2/6 决议要一致同意)

 FATF 成就:反洗钱建议四十项,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每年发布洗钱类型报告(高官腐败洗钱,贩卖人口和非法移民洗钱,非法烟草贸易洗钱等),反洗钱最佳实践报告(2012《没收和资产追回最佳实践报告》2013《预防和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最佳实践报告》

 FATF 形式的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职责:

 1. 推行 FATF 反洗钱国际标准 2. 通过自平和互评监督执行 3. 提供反洗钱技术援助 4. 向 FATF 提交本地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联合国通过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重要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 即《巴勒莫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

 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代表性决议强制要求所有成员国实行:拒绝给予恐怖集团任何资助,禁止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分享反恐信息,加强反恐合作,尽快签署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等 1999 年 1267 号决议,2001 年 1373 号决议,2002 年 1390 号决议

 联合国禁毒署的全球反洗钱计划向各国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国际数据库、信息网络

 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国际保险监督管协会(2002年《保险监管机构及经营机构反洗钱指引》2004 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导文件》)

 埃格蒙特国际集团工作目标:严格定义和评估金融情报机构(收集金融情报、分析金融信息、分发金融信息和分析机构、情报交流),金融情报交流。

  中国反洗钱体系与职责

 1995 赋予人行反洗钱职能: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测 2003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行作为金融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 2006 通过反洗钱法,规定人行的反洗钱职责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反洗钱职责:

 1.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共同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 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3. 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审查增设分支机构内控方案,不符合反洗钱法的不予批准 5. 提供反洗钱资金监测信息 6. 其他 行协职责:

 1. 贯彻落实反洗钱政策和监管要求

 2. 规范反洗钱内部管理 3. 强化反洗钱业务自律约束 4. 加强沟通交流 5. 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 6. 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司法部门:相互配合 被监管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律与制度

 1990 年 2 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001 年 10 月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 8 项特别建议,后增加到 9 项 2012 年 2 月整合 40+9

 反洗钱法律制度中的严与宽 1. 制度内容涉及更宽预防与打击并重 2. 洗钱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外扩(上游犯罪、行为方式认定、主观要件、追责更严)

 3. 义务主体范围扩展:从金融机构到特定非金融机构(律师、公证人、会计师、信托服务、赌场、房地产代理商、金属和宝石交易商

 反洗钱法律制度形式渊源 1. 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反洗钱法律 2. 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 3. 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洗钱规章或政策指引 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 反洗钱组织法和反洗钱行为法(《反洗钱法》)

 惩罚性法律规范、预防性法律规范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确认: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职业/经营背景,真实身份 了解你的客户措施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客户接受政策,风险管理,对高风险正虎视是持续监测,验证客户身份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0000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1. 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 2. 确定可疑交易是否涉嫌犯罪 3. 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 4. 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FATF 要求至少保存五年

 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及贵金属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1. 通过申报和披露制度发现现金和不记名可转让金融工具的跨境携带活动 2. 如果发现与恐怖融资等、有权阻止或现值法定权利 3. 确保对虚假申报或披露个人采取有效适当和劝诫性处罚措施 4. 各国应当采取没收相关现金或金融工具的措施

 隐私保护和反洗钱平衡 1. 实施身份识别制度主要在反洗钱高发领域

 2. 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应有明确的标准和必要的豁免 3. 金融情报机构必须集中统一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 客户身份资料的交易信息应明确的实用范围 5. 必须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反洗钱现行法律要求:

 法律(4+1)

 加强反恐不工作有关问题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刑法 行政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汇管理条例,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以及贵重金属出入境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 5: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重要文件: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2013.1.5 确定基本原则:风险相当、全面性、同一性、动态管理、自主管理和保密;要求建立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要素的风险指标体系)确定基本原则:风险相当、全面性、同一性、动态管理、自主管理和保密;要求建立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要素的风险指标体系),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保险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反洗钱机制包括:保单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八号:反洗钱分册

 反洗钱犯罪认定 4 罪:

 刑法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犯洗钱罪:没收、五年有期或拘役(情节严重 5-10 年)、并处或单处 5%-20%罚金(情节严重并处)///单位:没收、罚金、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5 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 5-10 年 掩饰隐瞒:3 年/拘役/管制(情节严重 3-7 年),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并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3 年(3-10 年//共犯)

 资助恐怖活动:5 年/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严重 5 年以上),并处罚金(严重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严重:多次,多个,大额,后果严重,恶劣影响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措施、程序、方法的静态形式;事先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 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自身机构,风险特点)配备反洗钱专兼职人员 2. 经营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结合 3. 不断发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 软控制:高管管理风格、企业合规文化、风险意识 5. 不能提供绝对保障

 内控要素 1. 控制环境(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态度,认识,管理措施 2. 风险评估 3. 控制活动:政策、程序、方法 4. 信息交流 5. 监督与纠正 业务部自我监督评价,接受合规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稽核部门独立内审

 必要性 1. 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2. 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3. 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4. 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前提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1. 双全:覆盖范围全面,制度内容全面 2. 审慎性原则:核心,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充分考虑各种困可能的洗钱风险,出发点落脚点:识别评估防范洗钱风险;把防反洗钱风险纳入总体风险的控制框架内;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

 3. 有效性:预防遏制、发现报告、协助查处、协助其他 4. 独立性: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制定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管报告的渠道

  内控制度主要内容:

 1. 核心管理制度: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等级 2)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分析 3)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 2. 其他:

 1)

 反洗钱工作责任制 2)

 考核(纳入业绩考核)、评估(每年一次)、内部审计(内审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报告,后续)

 3)

 积极开展培训

 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标识和称谓,地位和资格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信息支持,增强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的有效性,反洗钱资源向高风险客户倾斜 五性原则:真实、有效、完整、持续、差异 流程:了解--核对--登记--流程(1. ¥10000 或$1 千现金财险,¥2 万或$2 千现金人身合同,¥20 或$2 万转账的合同需要四流程 2.赔偿:¥1 万或$1 千 3.保单借款。三种情形须完整四流程///部分识别:信托—了解核对登记,客户代理业务--核对登记,退保¥1 万或$1 千--核对,变更职业等、强制车险理赔业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法院判决理赔--登记)

 时机:客户与保险机构第一次订立...

篇六:反洗钱知识培训

机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的目的、 意义与原则•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法律责任

 一、 反洗钱的目的、 意义与原则(一)

 洗钱与反洗钱1、“洗钱” 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弄脏的钱洗干净, 即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2、 洗钱的基本含义。

 所谓“洗钱” , 就是指将某些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通过有预谋、 有计划的活动, 以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进行掩饰、 隐瞒, 从而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 将其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3、 所谓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上述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反洗钱法》 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

 反洗钱的目的和意义1 、 目的: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 通过洗钱这另一种犯罪行为, 使其合法化, 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2、 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 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 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 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

 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1 )

 合法审慎原则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

 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

 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2)

 预防监控原则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 3)

 协调配合原则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 4)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一)

 适用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二)

 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般责任1、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1)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2)

 反洗钱机构与岗位的设置(3)

 反洗钱培训2、 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所谓客户身份识别, 在国外又被称为“了解你的客户” , 即在与客 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 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 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内容(1)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 信托等业务关系, 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 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4)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 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6)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3、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4、 报告及报送义务(1)

 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义务(2)

 报告制作、 报告路径与处理方式(3)

 其他报告或报送情形5、 协助义务6、 保密义务7、 培训和宣传义务

 2、 可疑交易报告的类别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四、 法律责任(一)

 行政责任(二)

 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一、 账户的种类基本一般专用临时 核准和非核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 基本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为核准类账户。2、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为非核准类账户3、 专用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分为核准类和非核准类。4、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分为核准类和非核准类。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 基本存款账户:

 异地户需出具未开立基本户证明。(1)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法人身份证、 机构代码证;(2)

 机关和事业单位:

 人事部门或编委批文(登记证书)

 、财政部门批复书、 负责人身份证明、 机构代码证;(3)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登记证书、 批文或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明。2、 一般存款账户:

 合同或证明、 基本账户所需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3、 专用存款账户:

 批文或证明、 有关文件、 基本账户所需的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4、 临时存款账户:

 批文或合同、 基本账户所需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5、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名称由“个体户

 “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6、 授权人与授权书:

 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 基本账户:

 为主办账户, 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新开立的账户, 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2、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现金缴存, 不得支现。3、 专用账户:

 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不得支现。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4、 临时存款账户: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最长不超过两年, 提前一星期进行延期。注册验资户只收不付, 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5、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需提供依据。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转账。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1、 变更内容:

 存款人姓名、 地址、 单位名称。2、 撤销情况(1)

 撤并、 解散、 破产或关闭(2)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3)

 迁址(4)

 其他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 不动户的管理: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账户, 应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30个工作日)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 账户的管理1、 专人管理2、 保管期限:

 10年3、 账户年检六罚则(一)

 、 存款人:1、 伪造、 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不及时撤销银行账户的(1)

 非经营性的, 罚款1000元2、 经营性的, 经予警告, 罚款1万以上至3万以下3、 公款私存、 违规支现、 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 未及时变更, 1000元罚款(二)

 、 银行1、 多头开户、 公款私存,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欺骗人行开户的, 未在其基本户上予以登记、 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行的, 储蓄账户转账, 个人账户转账违规, 违规支现, 超限或未向人行报送开户资料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现金管理一、银发[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

 以上的, 即为大额现金。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 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 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并按月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公款私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

 除代发工资和个人劳务报酬以外, 银行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转账结算, 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二、 银发[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指出,对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

 的, 开户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篇七:反洗钱知识培训

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通俗地说,“洗钱”就是把从非法渠道获取的“黑钱”,以隐瞒、掩饰等手段 通过某种渠道、某种方式进行清洗,使其获得表面合法化的过程或行为。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 --------严重危及地区、国家安全 • --------严重危害一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 --------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威权 • --------严重动摇社会信用 • --------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 --------严重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外流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洗钱的基本概念就是把违法资金通过一些手段合法化的一个过程!如:拍影视剧(虚开发票)通过地下钱庄实现通兑到国外(如某些国人在美国现金交易买房)还有很多如博彩,高科技专利转让等,这些我都接触过,购买大额保险,无记名支票,期权。博彩呢现在在澳门不是太容易了,金管局有的时候会调查。

 危害性如资金外流,影响政府的声誉,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威胁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等。

 反洗钱主要是通过监控资金所有人的账面资金状况,以及最近其家属是否有大笔开销,当然还有其他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中国反洗钱体系建立意义

  (1)反洗钱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方式之一是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的差异,以及司法管辖权的分割,达到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之目的。洗钱者并不追求投资或商业行为的合理收益。因此,以洗钱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是不会优先考虑成本、效益的,是一种非理性的经济活动,将加剧金融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对利率和汇率造成扭曲。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外国投资者认为该国的商业和金融机构受到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和影响,那么对该国的直接投资将会减少,从而影响其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从微观角度看,金融机构如与洗钱活动相牵连,将对其信誉和前途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洗钱有直接的关联。如:私分国有资产、侵吞股东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搞实为商业贿赂的所谓奖励、按虚假利润指标分红以及损公肥私的投资行为等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造成公司管理混乱、账务亏空,引发经营风险,还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收益又通过洗钱,以各种表面合法的形式藏匿于国内或转移境外。打击洗钱能够有效遏制其他经济金融犯罪,降低经济运行成本, 提高宏观调控效率,

 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因此,反洗钱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保证,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反洗钱有利于树立政府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国际交往大力加强反洗钱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实际行动向国际社会展示一个讲道义、负责任的政府,有利于树立我国政府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同时,这也给企图向我国渗透的跨国洗钱犯罪敲响警钟。

 (3)反洗钱有利于打击犯罪势力,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和安全。首先,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对于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尽管国家立法予以直接禁止,司法上予以坚决打击,但是仍然有人铤而走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的高收益以及对犯罪收益的查处不力。因此,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坚决有效的查处,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不法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欲望,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力。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减少黑钱对正常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扭曲,防止这些黑钱不按经济逻辑流动而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也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保护经济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遏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蔓延,减少因经济犯罪和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消除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促进“依靠合法劳动勤劳致富”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4)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从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 条建议》,1995 年、1996 年西半球 34 国财长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1995 年国际刑警组织第 34 届全会通过的其历史上第一个反洗钱宣言等,均体现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特殊地位。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这些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银行业的职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可能非自愿地被用来转移或者存储由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如果犯罪分子与银行发生联系,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就可能受到伤害。所以防止银行体系被用于洗钱活动,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成为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篇八:反洗钱知识培训

钱工作交流会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 一、反洗钱基础知识 二、洗钱的特征 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一、基础知识什么是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三个阶段 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 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什么是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目标 1、打击上游犯罪 2、打击恐怖主义 3、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 4、维护金融稳定 5、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为一法四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 1.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文化与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2.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实践证明,大部分犯罪资金与收益只是利用银行系统走账、转移,不可能是银行稳定和长期的客户,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润的增长,反而给银行增加了较多的业务处理成本、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 3.在整个反洗钱机制中银行只需尽到自己应尽职责,虽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与成本,却能避免重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是极其值得的。

 法定义务 识别客户的身份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法律责任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洗钱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 其他行为特征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以上为常见内容)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监测;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以上仅为常见项)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客户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

 其他行为特征1、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且无合理解释;6、不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1、金融机构职员的生活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与其经济收入明显不符;2、金融机构职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本机构提供的休假安排或者不愿意退休;3、金融机构职员的业绩突然间有了显著的或不可思议的增长。

 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

 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1)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融单笔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2)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本行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重新识别可采用的方式 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日常工作需要关注的情形账户开立、办理存取款、结算等业务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客户账户资料真实性审查;过期账户资料是否及时更新;长期不动户、未年检户、非实名账户是否作了清理等方面内容。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应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情形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及时更新。 2、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能够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3、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4、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不得擅自更改、删除、销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5、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 记载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记录、资料等。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主要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自然人之间,现金( )转账(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现金( )转账( )企业之间,现金( )转账( )跨境交易()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交易 交易主体 金额 备注类型 人民币 外币现金交易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是指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转账交易单位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20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20万元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银行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自然人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跨境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自然人可以在境内也可以在境外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某一客户在其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 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交易,未发现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

篇九:反洗钱知识培训

钱专题培训反洗钱专题培训2009年4月

 前言2007 年, 共有7 15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 进了反洗钱现场检查。

 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 家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 家、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 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全年共处罚金融机构350家, 罚金共计2652万元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前言

 现场检查家数处罚家数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3412007 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统计前言保险业金融机构528 5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4罚款总金额2652.42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处罚规定, 最高可对金融机构处罚500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 2009 年将加大证券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力度。前言

 主要内容 反洗钱相关概念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 营业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部近期反洗钱工作重点

 什么是洗钱?一、 反洗钱相关概念洗钱是通过各种方式转换、 转移、 掩饰、 隐瞒、 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 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 性质、 去向、 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反洗钱法》 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走私犯罪贪污贿赂洗钱的上游犯罪(7项)一、 反洗钱相关概念什么是反洗钱?

 黑钱洗钱洗钱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一、 反洗钱相关概念表面合法资金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三道防线1 1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 反洗钱相关概念2 2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3 3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刑法》 2006、 《反洗钱法》 2006、 《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6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 (2007年8月1日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 的通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 的通知》 2007年7月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2009年公司制度

 识别环节识别阶段业务分类业务关系建立环节初次识别资金账户开户业务关持续识别账户协议类代办证券账户开户业务、 代办基金账户开户业务、 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代理授权业务开通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变更存管银行、 修改银行账户资料资金账户、 基金账户、 代办证券账户的挂失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销户取消代理授权业务核心制度解读:证券业客户身份识别系存续环节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 股指期货等证券、 期货信用交易合同业务类交易密码、 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资金存取转托管、 指定交易、 撤销指定交易代办股份确认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及更新重新识别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资金账户、 基金账户、 代办证券账户的变更客户日常交易情况异常客户日常行为异常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终止识别资金账户销户

 核心制度解读: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法》 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规定:

 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

 至少5年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证券法》 规定:

 证券公司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登记公司规定:

 证券账户各项业务资料保管期为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销后不少于20年。

 核心制度解读: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标准举例: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核心制度解读: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报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个机构, 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核心制度解读: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的标准举例:可疑交易(一)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标准的现金收付, 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二)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 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 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

 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 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核心制度解读: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四)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 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证券公司目前上报的典型情况型情况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五)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 然后迅速销户。(七)

 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核心制度解读: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交易:(八)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九)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主动识别, 不是信息系统提供的(十)

 其他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

 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反洗钱宣传制度反洗钱宣传制度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反洗钱岗位职责反洗钱保密制度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公司有关反洗钱的制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7]40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8]73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7]83号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7]132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 的通知》 的通知中银证股份字[2007]77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及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银证股份字[2009]21 号

 公司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 的通知中银证股份字[2007]65号《关于开展反洗钱信息报送及反洗钱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银证股份字[2008]93号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客户交易监控、 自律协同、 纠纷处理、 投资者教育、 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办法等5项制度中银证股份字2008[237]号账户管理质量标准中银证股份字2008[268]号客户回访、 经纪业务客户意见处理办法等几项制度中银证股份字2008[276]号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 , 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中银证股份字2008[284]号

 内控制度建设1客户身份识别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4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确定真实身份, 了解客户职业\国籍等情况真实、 完整, 符合期限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 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保密义务6反洗钱宣传与培训7配合反洗钱检查5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做好组织计划及书面留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 中银证股份字[2007 ] 167 号)第十三条客户资料档案保管年限:(一)

 客户开户期间应一直妥善保存其所有客户资料、 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记录、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二)

 纸制客户资料应自客户销户后保管20年以上;(三)

 电子客户信息应及时更新、 备份, 并保管20年以上。第十四条客户资料保密原则:(一)

 不得随意放置、 丢弃客户资料;(二)

 不得随意透露客户资料内容;(三)

 不得未经批准, 随意调阅复印客户资料;(四)

 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利益。公司有关反洗钱的制度解读二、 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

 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普遍看法, 我国洗钱活动的规模相当大。我国外逃官员4000人, 携款资金500亿美元。中国大陆每年洗钱2000亿元人民币 (世界4000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成为第四大外逃国世纪年代以来, 我国成为第四大外逃国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2007 年8月 , 全行业实施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后,利用证券业洗钱的资金必须先被引入其他金融机构后才能进入证券业。

 原来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支票换现金、 化名开立账户、 个人转托管等洗钱手段实施困难很大。

 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通过证券交易洗钱:

 洗钱分子通过不断渗入非法所得资金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 借频繁的交易和转托管等掩盖资金的最初来来源渠道, 以取得收入的表面合法性。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资料规范互为表里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客户身份识别。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客户身份识别的目的仅限于预防所有权争议, 使证券市场洗钱泛滥。

 随着证券业客户账户规范工作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发展, 犯罪分子通过证券市场洗钱的难度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控过度依赖信息化的监控。

 案例案例未履行身份识别义务可疑交易识别案交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营业部现场检查被处罚案别案

 200× 年10月 20日,  × 客户( 刚满18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了证券资金账户。次日通过银行转入1000万款项申购新股, 之后购买了少量证券证券次年1月 , 该客户将900多万元的款项划回银行账户案例一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该交易金额和行为与其年龄身份和经济状况明显不符。

 经查阅开户资料,发现该客户未提供其职业信息, 且无法证明该客户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该客户本人的收入或有合理来源的解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C 国的一股票经纪人不断接受一个客户的现金存款, 从7000美元 至18000美元不等。

 资金存入该客户姐姐的货币市场账户, 通过签发支票提取。案例二按照我国法律, 因为洗钱主体其洗钱罪往往被主罪吸收了, 所以洗钱罪可以说是给协助洗钱的人的准备的罪名。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该经纪人因与此无关的侵吞罪被捕后, 执法机构得知该客户的身份。

 警察对该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发现该股票经纪人的客户是一个已知的毒贩。

 案例三200× 年, 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 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 罗某开始不愿回答, 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资金全部生意。

 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

 案例三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 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理一张V IP 卡, 陈某欣然应允。

 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

 此举引起银行怀疑, 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递交了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递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这一线索, 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 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

 案例四(未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2007 年11月 , 中国人民银行某派出机构对某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未按规定保存机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未对在校学生客户的大额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并报送可疑交易个别客户未登记住址信息、 个别客户的登记住址与职业存在不符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未按反洗钱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案例四(未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营业部申辩营业部申辩, 但无书面记录最终被实施行政处罚但无书面记录款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罚款48万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关注内幕交易、关注内幕交易、对敲等行为对敲等行为认真履行认真履行认真履行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义务不为身份不明的不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金融服务人提供金融服务三、 我国证券市场反洗钱现状及案例了解大资金、 异了解大资金、 异常资金来源常资金来源关注异常交易、关注异常交易、如大宗交易如大宗交易

 反洗钱法行政处罚之一违法情形条款涉及处罚31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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